期刊文献+

马文涛、刘自平案应定何罪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案情被告人马文涛、刘自平均系某市建设银行某支行保安。2002年3月21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文涛在上班时,被害人谭某某持建设银行储蓄卡欲在该 ATM 机上转款,但自已不会,遂请马文涛帮忙,马文涛在指导谭某某转款时获取了该卡的密码,并在退还储蓄卡时趁其不备,用藏于身上已作废的建设银行储蓄卡与谭某某的储蓄卡进行调换。谭某某离开后马文涛即将谭某某的储蓄卡及密码交与刘自平。
作者 徐敏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4期51-,45,共2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