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际法律冲突的存在,是以一个国家内部存在不同的法域或存在多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为前提的。荷兰王国与中国都是单一制复合法域国家,两国都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由于两国产生复合法域国家的原因各异,所以两国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上也有所不同。本文通过荷兰与中国区际私法中产生复合法域的原因、法律冲突的特点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等异同方面进行全面比较研究,旨在为我国的有关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18-24,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