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应为法定抵押权。本文主张,以登记为该权利的成立要件。故权利的产生时间为完成登记之时;权利实现的时间,为发包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价款时。数个抵押权竞合,主张以时间顺序决定优先次序。该权利的主体为狭义意方上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即施工合同承包人。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3期8-12,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