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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兼论《合同法》第286条的完善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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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应为法定抵押权。本文主张,以登记为该权利的成立要件。故权利的产生时间为完成登记之时;权利实现的时间,为发包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价款时。数个抵押权竞合,主张以时间顺序决定优先次序。该权利的主体为狭义意方上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即施工合同承包人。
作者 王晓媛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3期8-12,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 陈小君教授.对合同法第286条之解释与适用[N].法制日报.2000(002)
  • 2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 曹诗权教授.对合同法第286条的定位[N].法制日报.2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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