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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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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的管理,妥善解决农村中不同从业人员负担水平不公的问题,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安徽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皖办发[2000]11号)的有关规定,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2年第15期9-10,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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