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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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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九条修改为:"凡在本省境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2年第13期2-2,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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