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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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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行署,下同)领导"修改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2年第13期2-2,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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