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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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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修改为:"中央部署驻皖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及中介服务、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由其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资质等级,并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2年第10期2-3,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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