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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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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2年第14期2-2,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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