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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水利工程供排水乱收费行为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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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制止农村水利工程供排水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规定,向农民乱收费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2年第21期21-22,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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