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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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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 (一)限制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范围 对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要区分公权和私权。属于公权范围的,国家机关应当主动干预。属于私权范围的只要他们对私权的处分不涉及国家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不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国家公权就不应强行介入。否则,打破了当事人双方一种平等对抗的格局。
作者 黄龙照
出处 《山东审判》 2002年第3期57-5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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