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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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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李彬,男,28岁,在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达岭电控装备厂工作。 委托代理人:王倩、庞臻,无锡市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仙芹,女,43岁,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个体饮食店工作。 被告:陆选凤,女,49岁。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4期139-140,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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