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和《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的适用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凡一方当事人委托他方为自己加工物品、定作生产生活资料、修理机器设备等,并因此而签订合同,都适用承揽合同。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时,承揽合同较多地以非紧密型的联营载体出现,将能够优势互补的企业引上共同发展之路。然而,这些企业在成功的同时又在法律面前面临着新的尴尬:谁是产品的生产者?承揽人加工的定作物是否具有假冒嫌疑?承揽人能否在定作物上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等等。本文试从承揽合同的法律特性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与广大同仁共同商榷。
作者 黄晓云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2年第18期39-41,共3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