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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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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以下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稳步实施。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机构地区 安徽省人民政府
出处 《安徽政报》 2001年第4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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