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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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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一、结算原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出处 《安徽政报》 2001年第9期31-3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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