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新闻编辑法律常识错误举要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由于大多数新闻工作者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再加之编辑工作不细致,致使新闻报道中出现法律常识错误的情况不断发生。为了避免和减少报刊上法律常识错误的重复出现,笔者将近年来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法律常识错误举例说明,以供广大新闻工作者在编采工作中参考和改进。(一)“罪犯”的称呼要慎用某报在一篇题为《好青年勇斗持刀歹徒》的社会新闻中说:“两罪犯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处使用“罪犯”的称呼是不妥当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作者 卿成
出处 《当代劳模》 2001年第3期26-27,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