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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一方单位所有的住房在离婚时如何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相应房价的补偿。 2.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
出处 《兵团工运》 2001年第9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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