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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湾"行政院院会"2000年12月13日通过"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凡在金马地区设籍满6个月以上的居民,可申请赴大陆观光、旅游与从事商务活动。而大陆地区人民得经由金马地区亲友或旅行社申请赴金马地区探亲、旅游或探病奔丧,效期由10天延长至15天。草案还规定了金马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的方式、开放大陆地区物品准许输入金、马两地的项目,但现阶段仍禁止大陆货物经金、马两地转运往台湾岛内。
出处 《黄埔》 2001年第1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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