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规范深圳市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运作机制,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参照香港、美国等地区和国家的合伙经验,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1999年9月7日,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深圳市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期对我市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运作提供专业指导。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0年第1期39-42,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