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有三个批复予以规定。1996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6]56号批复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97年最高法院又以法释[1997]10号批复明确了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1998年最高法院法释[1998]13号批复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0年第11期48-51,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