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我国推开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到1999年12月31日止,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已基本完成。脱钩改制后,原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原有债务以及由于过去的执业行为所产生的或有债务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是很值得关注的,处理得当与否,关系到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和各方面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法律本质,改制前原有债务的承担主体的确定,特殊债务承担约定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0年第6期41-43,共3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