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一时期来,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由于认定工伤的机关和印章的使用不规范,引起的行政复议不断发生,有的还引发了行政诉讼,对工伤保险工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的声誉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此,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精神,现予重申和明确:对工伤的认定是"行政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受理的工伤申请是否认定工伤,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后作出书面认定,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印章。劳动保障部门的内设行政机构和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作为承担或被委托承担该项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和单位。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0年第6期46-46,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