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科委、财政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转制的科研机构在转制前已参加了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关系一并移交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0年第6期47-48,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