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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必要性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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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等教育法》第六条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这是对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地位的充分肯定。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私立高等教育,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私立(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中断了30余年。在世界经济多元化。
作者 张明礼
机构地区 湖北省教育厅
出处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00年第1期23-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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