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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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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最近,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民发〔2000〕133号文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此次提高标准涉及的人员范围包括:89万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47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12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为此,中央财政增加预算2.8亿元。133号文件强调: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予保留。各级民政、败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新抚恤补助标准列表如下:
出处 《党的建设》 2000年第8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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