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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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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背景资料 1999年11月17日,云南省保山市水寨乡原土地管理所所长王黎斌进城参加朋友的婚宴,酒后持三年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乡政府的吉普车返回。 当行至四牌路口遇红灯时,闯过红灯与路中心交通指挥台相撞,被撞出19米的指挥台与对向的一辆夏利轿车相碰撞。王黎斌未停车,仍加大油门往前冲。又先后与对向行驶的微型面包车、富康出租车撞挂,接着又撞上保山市养路费征稽所女干部杨苑秋驾驶的摩托车,致人、车倒地后滑行16.5米,杨苑秋死亡。随即又与对面驶来的公共汽车正面相撞,吉普车才被卡死熄火。王黎斌又迅即启动车,挂倒挡向后倒车,企图绕过公共汽车逃离现场,又分别碰撞了右后侧的两辆出租车。然后绕过公共汽车后又继续前行,被对向驶来的微型车挡住去路才被迫停车。停车后,王非但没有丝毫歉意,还大吵大骂,出言不逊。当场激起围观群众的义愤,被群众从车上揪下来痛打。王黎斌的恶行造成一人死亡、八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恶果引起了社会公愤,死者家属和七名受害车主联名向司法机关控诉,强烈要求依法严惩。
作者 段文波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0年第9期12-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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