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法确立法人犯罪是一大进步,但采用单位犯罪这一称谓是立法上的一大遗憾。概念的表述可以多种多样,但性质的揭示终归只能有一个。法人犯罪宜定义为法人或合法存在的非法人组织在决策机关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作者认为,法人犯罪的确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肯认了自然人地位的降低,一旦法人的整体行为被确认构成犯罪,法人成员即成了潜在的刑罚对象,经过法律的明文规定后,责任人员则成了现实的刑罚对象,故在我国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两罚制,事实上只存在单罚制。
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0年第2期69-74,共6页
Journa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