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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委员会不应成为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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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判组织具有审理和判决两项重要职能,而审判委员会处理案件的方式是只判不审,从职能来讲,审判委员会不具有审判组织应当具有的职能,从审判方式来讲,这种方式缺乏透明度和民主性,应当废弃。所以,审判委员会不应成为审判组织。
作者 苏宏峰
出处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34-35,共2页 Journal of Hulunbuir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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