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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人情 少征税 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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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国税所所长毛某某在负责某公司税收征管工作中,接受其朋友该公司代某吃请。为照顾代某,擅自同意代某将装卸费、工资、开发基金等价外费用加进公路运输费中列入代办费,虚增公路运输费,以致少征该公司税款11.9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毛某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经检察机关起诉,毛某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本案毛某某所涉及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刑法规定的一种新型渎职罪,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徇私情,不征或少征应当征收的税款。
作者 沈义
出处 《公民导刊》 2000年第11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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