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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子犯罪 应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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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控方宋律师:本案有两个焦点:第一被告人刘林是否有寻衅滋事的故意;第二,被告人刘林的行为是否恶劣,严重。从本案经过情形来看,被告人刘林之子在遭同学殴打后,完全可以也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和方法加以解决,但被告却目无法纪,以此挑起事端。他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殴打两名初中生,其主观意志就是倚仗人多势众,以强凌弱,逞强好胜,让人不敢欺负他的孩子。因此,被告在主观上存有寻衅滋事的故意。被告人刘林之子刘玉全刺死被害人不是游离于本案之外的,而是本案的组成部分:从客观上讲。
出处 《公民导刊》 2000年第12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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