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经济学的角度说,立法者在设计实体法、程序法的时候应该考虑法制定与法运行的成本。在物质上减少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钱财耗费;在时间上,采取措施提高效率。所以,民诉、刑诉中设计了简易程序,规定有诉讼期。但无论设计怎样精细,巧妙,成本是必须花费的,因为法律不单追求物质和时间的效益还追求法律存在的最大理由——公正。要公正就必须把事实查清楚,把法律用正确,这些都需要时间,都需要金钱。于是,公正与效益之间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怎么办呢!协调吧,平衡吧,两者都作出让步。审案的时候不能一审定是非,这是为了公正牺牲效益;但也不能没完没了,于是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这是为了追求效益。打官司耗钱费时,对于老百姓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