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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大审查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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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地方组织法对此也作了更完备更具体的规定。但从目前实践看,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查规范性文件这一监督权的行使往往忽视了,甚至放弃了。有的不积极提请备案,有的对已提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而不查,甚至放任自流。
作者 娄宗华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00年第6期13-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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