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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权益遭侵害索赔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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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旅游局日前出台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对因扰游客和旅行社多年的旅游质量赔偿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出处 《新疆人大》 2000年第8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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