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0年4月6日经省政府同意,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郝、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联合发文(吉老联字[2000]1号,对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和标准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 2000年4月6日经省政府同意,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联合发文(吉老联字[2000]1号,对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和标准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月发给护理费100元;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副厅局级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而不满75周岁的离休干部,每月发给护理费80元;4、年满7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月80元提高到100元;5、其他年满70周岁而不满75周岁的离休干部,每月发给护理费51元;6、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月发给护理费100元不变。二、经费开支渠道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来参加离退休费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三、审批办法对离退干部护理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调整后,为简化审批手续,省直机关离休干部的护理费由各部门自行审批。省直企、事业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确定;无主管部门的,可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执行时间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孙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