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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所签“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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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经常遇到下列情况:一、当事人之间在某种情况下签订了"私了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二、制订违法合同强迫对方签字,签了字后职工申诉的;三、某储蓄所所长因被开除不服,仲裁机关立案后经查该单位认定事实不准,不符合开除条件又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该开除决定无效,要求重新处理。该郊区联社在有效期内既不处理,又不恢复工作,也不补发工资,为了规避法律。
作者 于万金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0年第8期17-1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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