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机关档案工作中,有个讨论已久的热点问题:是否要坚持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度。我国的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度是在1956年4月1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中确立的,这一制度给当时的机关档案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但现在有观点认为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度的环境已经变化,导致立卷中产生很多问题,因而应由档案部门立卷。笔者认为,如果完全由档案部门立卷,势必加大档案部门的人员负担和经费投入,并且不利于社会档案意识增强及档案法的宣传普及。至于立卷中产生的问题,则应在对兼职档案员的培养上下功夫。
出处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79-80,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