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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个案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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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监督主体不明确。人大实施个案监督,那么,个案监督就应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监督。实践中,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往往集中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办事机构手里。他们主导着个案监督工作,而人大常委会的个案监督权反而被架空,无法集体行使职权,使个案监督成为少数人的行为。
作者 刘建英
出处 《人民政坛》 2000年第4期26-26,共1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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