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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可考虑引入辩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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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44条)。如何行使好这项职权,使做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既符合人民群众意愿又遵循科学、经济等规律,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作者 黄启勇
出处 《人民政坛》 2000年第9期28-28,共1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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