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某在某食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1998年,李某为公司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该交通事故系李某违章所致,李某负完全责任。某食品公司以李某受伤是自己违章所致为由不予工伤赔偿。李某诉至仲裁委员会。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在李某是否属于工伤,对这一问题仲裁委在进行讨论时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属工伤。其理由是:李某虽然是履行职务受伤,但其受伤是由于李某本人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李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的情形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0年第5期35-35,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