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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申办资质认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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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现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同)颁发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京房地市字【1996】第530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经纪活动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出处 《中国建设信息》 2000年第22期25-25,共1页 Information of China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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