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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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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函[2000]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云政发[1999]24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0年第11期8-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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