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明确规定了在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已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这给检察机关查办该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拟从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略谈对本罪的几点认识。一、关于本罪的主体问题。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员,非审判工作人员不是本罪的主体。本罪所指审判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内担任民事、经济、行政、海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院长、正副庭长、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期18-19,共2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