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试论“以证据为根据”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以实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社会主义司法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重要,但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笔者认为,表述为"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更准确。一、"以事实为根据"提法的主要缺陷"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客观事实作为唯一根据,而决不能以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作依据。任何一个案件都是一种客观存在,都是由特定的事实所构成。对这个事实的确定,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虚构,必须是绝对真实可靠。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期42-45,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