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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导致民事责任竞合的案件应如何审理——对“公交车紧急刹车致乘客受伤害”一案的民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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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涉及一个真实而极富代表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被告双方围绕着是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违约之诉,还是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起侵权之诉展开辩论,而法院支持后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这是一起由加害给付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竞合的特殊民事纠纷,不是普通的侵权案件,应允许原告选择以有利于自己的诉因而提起诉讼,且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一、案情据《扬子晚报》载:1998年2月9日,本案原告陶女士乘公交车。行驶中,一辆摩托车驶过,公交车紧急刹车,陶女士因惯性冲撞到汽车内的工作台上面骨折。案发后,南京市交警认定这次交通事故由摩托车主杜某负主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经调解无效。
作者 丁凤楚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期52-54,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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