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因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与学校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有逐渐上升之势,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由于这类案件有其特殊性,即侵权行为发生在特定的场合——学校(包括学校活动所到之处),侵权人和受害人大多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少数情况下,学校也可能成为加害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由于对学校承担责任的条件认识不一,因此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上存在很大差异。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明确责任,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文对此提出以下看法。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1期57-59,28,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