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合同作为连结当事人的纽带,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合同制度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后履行一方履行能力下降甚至丧失,使先履行义务一方无法实现自己相应合同债权的风险,从而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先履行义务一方中止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更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相对方却因此不能获得依照合同本应该得到的利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充分维护合同法的公正精神,有必要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探讨,防止先履行一方滥用权利,损害相对方利益。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4期17-20,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