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的主要形式就是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现错误提出抗诉,从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使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在再审中得以纠正。但这种抗诉的范围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有错的判决、裁定均能抗诉。能抗诉的理由局限在民诉法第185条的四种情形内。另外,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能否提起抗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仅指明了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本文拟就民事抗诉的作用和范围进行粗浅的分析探讨。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4期40-41,共2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