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年前的1998年2月,深圳一个自称“爱国港商”的彭海怀,由于跟他有关的几起骗案被人捅破,竟有恃无恐地以其所属一公司名义,状告罗湖区消费委员会干部杨剑昌名誉侵权,要求杨个人赔偿1734万元——真是“亿万富翁”的口气,财大气粗,他的“名誉”也格外值钱!其后经一审二审再审的反复曲折,两年后的2000年1月末,当地中院宣布“驳回起诉”,据说法院认定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以法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躬听这一宣布的只有被告杨剑昌和他的律师。
出处
《民主》
2000年第4期41-42,共2页
Democrac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