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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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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0年第7期8-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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