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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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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地震局令第4号《地震行政复议规定》,已于1999年8月5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行政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地震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0年第6期40-44,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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