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丽水地区撤地设市的请示》(浙政发〔2000〕1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丽水地区和县级丽水市,设立地级丽水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莲都区。二、丽水市设立莲都区,以原县级丽水市的行政区域为莲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解放街。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0年第22期46-4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